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0页(283字)

国家因非常情况而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戒严措施的命令。戒严令的发布一般是因为出现了社会动乱的情况,其性质是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利益和安全而采取的非常措施。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家主席发布戒严令;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我国正式宣布戒严的情况有两次:一次是1989年3月在西藏拉萨市部分地区实行,一次是1989年5月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均由国务院发布戒严令;在非常情况后,两地分别于1990年4月和1月由国务院发布解除戒严命令而恢复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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