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32页(670字)

行政裁决机构对特定争议案件依法作出的裁决具有的法律上的影响力。生效的行政裁决有以下三种效力:①确定力。行政裁决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裁决机关自身)不得更改或撤销;②拘束力。行政裁决生效以后,受其影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该行政裁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履行。③执行力。生效的行政裁决具有必须付诸实施的效力,任何受该裁决约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其义务,如有关当事人不予履行,裁决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裁决并不是在作出以后就具有上述三种效力,其三种效力发生与否与发生时间,有以下两种情况:①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裁决是终局决定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力,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纠纷的裁决。②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裁决自作出之时起具有确定力,但其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当事人的意见表示而定,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①如果争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法院判决维持时,行政裁决自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发生拘束力和执行力;如复议决定或判决撤销行政裁决,则相应裁决不发生拘束力和执行力。②如果争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则自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行政裁决发生拘束力和执行力。当事人在行政裁决三种效力具备以后,应当自觉履行。否则,行政裁决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