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进口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6页(692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中,对种子进口程序作出规定。即根据本法规定的联合规章制度,财政部长应把正进口美国或提供进口的种子和筛屑的样品送交农业部长,并通知种子和筛屑的所有人或收货人;如果对该样品的检验显示,任何向美国提供进口的种子或筛屑受本法条文的约束而不符合本法条文,或该种子的标签在任何方面是虚假的或引起误导性的,则该种子或筛屑应被拒绝进口,财政部长应拒绝交货给所有人或收货人,但所有人或收货人可向农业部长提出该种子或筛屑应被批准进口的理由。所有人或收货人在接到拒绝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的期限内,应根据本法规定的联合规章制度予以销毁。但就是否允许该种子或筛屑进口作出决定以前,财政部长可以核准将正在进口或提供进口的种子或筛屑交给其所有人或收货人,进行必需的染色、清选、作标签或其他改进,以使该种子或筛屑符合本法条文,如该所有人或收货人一经要求,须即履行将种子或筛屑,重新交出充分可靠的保证。但如果种子经过改进已符合本法,或根据本法已在政府监督下销毁,则不需再增多出,并规定违约时须按照财政部长规定的条例偿付清理损失;再者,按照本篇由于监督种种子或筛屑的染色、清选、作标签、其他改进和销毁而引起美国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按日计的美国官员或雇员的旅费、薪金和生活津贴)均应由种子或筛屑的所有人或收货人偿还给美国,付还的款项应重新拨还这些费用原支出的拨款者,这些费用的数额按本法规定的联合规章决定;关于拒绝进口或交货的种子或筛屑支出的储藏、货车运输、和劳工所有费用,应由所有人或收货人支付,如有拖欠、将构成对该所有人或收货人未来进口品的扣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