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56页(680字)

调整行政社会关系,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准则。行政法律规范通常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法定条件”确定行政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场合;“行为准则”确定一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应该、必须或可以作出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责任”确定在一定的法定条件出现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没有作出法定行为准则所要求作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规范不等于法条。一个法条只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而一个法律规范有时存在于一个法律条文之中,有时存在于几个法律条文之中,有时甚至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律规范根据其“行为准则”要素的性质,可以分为授权规范、义务规范和禁止规范。授权规范的行为准则要素具有许可、免除、保障等性质,它授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定条件出现时,可以根据自己的裁量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义务规范的行为准则要素具有“作为”命令的性质,它要求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定条件出现时,“应当”或“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禁止规范的行为准则要素具有“不作为”命令性质,它要求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定条件出现时,不作出某种行为。对于授权规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行使相应规范授予的权利,通常不引起法律责任,而他人阻止、妨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行使其权利,则引起法律责任;对于义务规范和命令规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不履行相应规范为之确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或者他人阻止、妨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履行相应义务,均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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