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2页(527字)

多哥政府1964年颁布《关于渔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1)海洋或内河捕方面的违法行为由国家林牧渔水及海关部门宣过誓的人员、司法警官以及由部际决定任命及正式宣誓过的人员认定。(2)上述执法人员只有在向初审法院宣誓后方可履行职责。(3)违法捕鱼行为以笔录证明,除有相反证据外,笔录有效。(4)上述执法人员有权扣押违禁捕鱼所用工具以及所获的渔产品。(5)当违法人经催告后拒绝立即交出渔网或禁用渔具时,法庭可判处相当于违禁渔具双倍价值的罚金。(6)被没收的渔品可由扣押人立即公开拍卖,应当场对拍卖情况制作笔录。(7)上述执法人员有权直接请求国家警力制止违法行为及扣押渔产品。(8)由政府授权官员会同检察院官员联合对违法捕鱼行为提出起诉和进行诉讼,他们有权出庭陈述事实,法庭应听取他们的结论性意见;他们的该项权利须独立于检察院之外。(9)渔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制作任何传票及送达诉讼文书。(10)对违法捕鱼行为可按现行罪诉讼程序提起诉讼,时效自违法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为1年。(11)捕鱼违法行为,除使用炸药或毒品捕鱼外,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在判决之后进行调解,调解款额绝对不得低于判处罚金及诉讼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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