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06页(679字)

行政主体委托其他行政主体或有关公民和组织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行政合同。行政委托合同与民事委托合同有以下区别:①标的不同,前者以一定的行政事务为标的,后者以一定的民事行为或财产权益为标的;②主体不同,前者必有一方主体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予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而后者双方均为民事主体;③签订程序不同,前者往往由行政主体提出要约,经双方协商而订立,后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要约;④条件不同,前者在酬金上不一定采用市场价格计算,而且其方式必须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的要求相适应,后者一般是采用市场价格,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协商和讨价还价为基础;⑤争议解决方式不同,前者以行政调解、裁决为主要方式,后者则以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为其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行政委托合同根据被委托者与被委托职权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①地域委托合同,即行政主体将其管辖区域内的某一行政事务委托给另一行政区域的具有相同职能的行政主体的合同,如甲市公安机关委托乙市公安机关对现居乙市,但在甲市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某公民进行调查处罚;②权限委托合同,即被委托者在被委托前没有某种行政职权,因被委托而取得该项职权,如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某项行政事务的合同。行政委托合同签订后,被委托人在执行该项事务时,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如果被委托人超越被委托的权限,其代理行为无效,由被委托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某种行政事务不能委托的,行政主体不能签订关于该项事务的行政合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