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49页(384字)

规定医疗机构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务院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其适用范围为从事疾病诊断、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共7章55条。第1章总则;第2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3章登记;第4章执行;第5章监督管理;第6章罚则;第7章附则。《条例》不适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这类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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