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5页(636字)
专门或业余从事火灾扑救工作的消防工作机构。我国的消防组织有三种:一是在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建立的义务消防队(组)。二是在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等设立的专职消防队。这种专职消防队有的是一个单位建立,有的则是几个单位联合建立的。这些专职消防队员仍属本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享受本单位职工的同等福利待遇,其业务受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导。三是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消防队(站)。根据法律规定,新建的城市和扩建、改建的市区,应当按照接到报警后消防车能在5分钟到达责任区边沿的原则设立公安消防队(站)。公安消防队是一支专门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的公安部队,实行兵役制。其建制在县一级一般设立公安消防中队,在地级市以上的城市或地区一般设立公安消防大队或支队、总队。它们是专门从事火灾扑救的专门组织,是消防工作的主要实施机构。
消防组织与消防监督机构不同。消防组织的主要职责是扑救火灾,是消防监督机构为更好地行使监督职权、及时扑救火灾、减少损失而设立的职能机构,消防组织要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政治教育和业务指导和训练。而消防监督机构是行使国家消防行政监督职权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全社会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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