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5页(539字)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者或者成绩显着者给予的表彰和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奖励可分为对单位、集体的奖励和对个人的奖励两种。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着贡献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着的;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着贡献的;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着的;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对查明火灾原因有贡献的;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着成绩的;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以上表彰和奖励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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