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进出口检疫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36页(324字)
韩国1984年《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1)为了检疫场所的秩序稳定和检疫物的安全管理,当动物检疫所长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规定有关出入库操作、饲养及保管管理的所需基准,并可指定负有饲养及保管管理责任的饲养管理人或保管管理人。(2)施行检疫之场所的饲养管理人或保管管理人,可向货主征收检疫物管理所需之费用。这时,其费用须取得动物检疫所长的批准。(3)当动物检疫所长认为检疫上所需要时,可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令指定检疫物的货主或运输业者以指定检疫物货主的负担而对指定检疫物或运输车辆进行消毒,或令其消灭鼠及昆虫等。(4)违反本法第3项规定者,处以100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小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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