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3页(362字)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依法向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以开办邮件投递业务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65号令发布)的规定,新建的企业、事业、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的主管部门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具备下列条件者,有关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90日内安排投递:①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通行条件;②有公安机关统一编制的门牌号数;③已安装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已设立收发室;④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应当办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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