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6页(364字)

尼亚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于1973年制定《环境保护法》,原则规定了陆地动物和水生动物的保护要求和措施。1976年11月5日,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通过《狩猎和狩猎经济法》,其中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和保护,作出专门的法律调整。法律要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要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动物的各种污染因素。法律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驯化和捕捉野生动物,不得随意将外国的动物品种引入罗马尼亚的天然环境中,不得用危害一般动物的方法和手段消灭害兽、害鸟和防治病虫害。对于在科学和经济上具有重要价值的珍贵稀有动物,国家予以特别保护,必要时建立自然保护区。对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益鸟,未经许可,也不得捕捉和买卖。狩猎和狩猎经济以及野生动物的保护,由林业部负责管理。林业部内设有相应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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