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2页(845字)

邮政企业对因其本身的过失而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遭受损失的邮政用户一定的赔偿。邮政损失赔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赔偿主体是邮政企业;产生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损失;邮件损失是因邮政企业本身的原因引起的。

邮政损失赔偿范围 邮政损失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从属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邮件丢失、损毁、内件或汇款误兑、冒领受到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由于邮件、汇款丢失、损毁而影响到用户的其他利益;从属损失是指交寄邮件、汇款所纳的邮资和汇费。邮政损失赔偿只限于直接损失和从属损失,对间接损失一概不予赔偿。

邮政损失赔偿标准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①挂号信件,每件赔偿人民币2元。②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毁损的,按原保价金额全部赔偿;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③未保价的邮包,每件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元,实际损失低于这个标准,按实际损失赔偿。④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⑤汇款,按同额货币赔偿。

邮政损失赔偿程序 邮政用户应在邮件交寄或汇款交汇1年内提出查询申请,并且应提供邮政收据。邮政企业收到申请后进行查复。经查复,确已产生邮政损失,且符合邮政损失赔偿的条件,邮政企业予以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①平常邮件的损失;②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③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④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1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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