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5页(424字)

公职系统内一定职位所要执行的工作任务。公民符合担任一定职务的一般条件和具体条件后,基于本人同意,国家机关颁布任命令,就在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形成了一定的职务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因为特定的事实而发生变更,如该工作人员职类、职级的变更,也可以因为特定事实而彻底终止,如该工作人员被撤职、免职或主动辞职。职务与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职务的完成要求国家赋予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力,如以国家名义进行组织、管理活动,履行国家的职能;同时相应工作人员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如公正廉洁、克己奉公。职务与职位相比是具体的,以特定工作人员的承担为实现的条件,是职位分类的依据,也是职位被充实后的具体表现。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前者包括总理、副总理,部长、副部长,司长、副司长,处长、副处长,科长、副科长等;后者包括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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