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3页(78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和公民身份证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国1999年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重要体现,是从法律上保障澳门居民的出入境自由的重要措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上述护照……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第140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这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既坚持了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又采取了从澳门实际出发的灵活性。这种护照说明持有者的中国国籍和公民的身份,因此持有者享有中国的外交保护,这方面与内地所签发的中国公民护照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相同的,另一方面这种护照是专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护照的持有者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在中葡联合声明签订时,中国政府曾给葡萄牙政府一个备忘录,其中指出:“澳门居民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者,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具有中国公民资格。考虑到澳门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公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上述中国公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领事保护。”同时葡萄牙政府也给中国政府一个备忘录,声明“凡按照葡萄牙立法,在1999年12月19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资格而持有葡萄牙护照的澳门居民,该日后可继续使用之”。这就妥善解决了葡萄牙旅行证件问题,但按照葡萄牙的法律,葡萄牙承认双重国籍,与中国情况不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