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4页(1254字)

规范人民警察制度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2条,其立法依据为宪法,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其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该法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等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享有优先权,并可以依法实行交通管制、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实行现场管制等手段;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人民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不得违反法定的纪律制度。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依法实行警衔制度,担任人民警察及其领导职务必须分别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对超越法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其依法执行职务时,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从警察费用、工资制度等方面提供警务保障。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实行内部监督。

人民警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可以依规定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此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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