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81页(285字)

台湾《家畜传染病防治条例》,共6章43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预防家畜传染性疾病(包括寄生虫病)之发生,并制止其蔓延,以发展畜牧事业,特制定本条例。第2条规定,家畜传染病之预防、防疫、检疫、依本条例行之。第4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家畜系指、水牛、、骡、驴、骆驼、绵、山羊、、犬、、火鸡、鸭、鹅及其他经主管机关依实际情形,指定之家畜而言。第5条规定,本条例所指检疫物,为家畜及其血缘相近之野生动物,并包括其尸体、骨、肉、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及其他可能传播家畜病原体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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