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8页(1102字)

中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共7章56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在中国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3以上。他们正处在向成年人过渡的时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需要各方面给予特别关心、教育和爱护。根据他们的特点、处境和现状,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的保护法,既是保护他们这一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第一章总则,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等都有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适应他们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二章家庭保护,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教育、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其中包括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第三章学校保护,规定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保护未成年学生方面的责任,其中包括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在安排集体活动时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等。第四章社会保护,规定社会各方面都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活动,国家应鼓励有关各方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等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第五章司法保护,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对审前羁押或经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都应当与羁押或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等。第六章法律责任,针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分别规定了它们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