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6页(627字)

规范体育活动、体育教育、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律。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6条,主要内容为:①体育活动的宗旨和主管机关。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②社会体育。社会体育活动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各级政府和各机关团体应当为社会体育活动创造条件。③学校体育。体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必须配置各种体育设施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④竞技体育。国家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运动员组成运动队,并制定各种竞赛规则进行科学管理,对优秀运动员予以优待。⑤体育社会团体。国家成立各级体育总会和体育科学社会团体。在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⑥保障条件。国家在各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设置体育事业经费,并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进行捐赠。国家保护各种体育设施的合理使用。⑦法律责任。违犯本法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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