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2页(931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教育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①以原有的教育制度为基础。规范原有教育制度的法规主要是港英政府颁布的、载于《香港法例》第279章的《教育条例》。它对在港各类学校的建立、登记、管理,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及教师的登记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法规主要适用于在港的私立学校,目前在整个香港,私立学校有1500余所,占学校总数的大半。至于政府开办的学校,则有政府专门颁布的条例规定,比如《香港大学条例》等。除上述两类学校以外,教会开办的学校很多,对于教会学校则另有条例规定。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教育事业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表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而不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来制定;并且有权制定教育政策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育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方方面面的政策。另外,这一高度的自治权还表现为《基本法》没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教育制度,这就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但有权实行与内地不一致的教育制度,而且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教育制度加以改进和发展。这更加充分地体现了“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的原则。③允许社会团体和私人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兴办各种教育事业。这不仅符合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大量存在的实际情况,而且有利于鼓励社会团体和私人办学的积极性。④各类院校依法享有办学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得任意干涉;学生则继续享有求学的自由。《基本法》规定,各类院校均可保留其自主性并享有学术自由,可继续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另外,《基本法》还规定,宗教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这表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并且宗教学校与其他学校一样享有办学的自由。

由此可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教育事业上享有高度自治权,这完全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基本法》作出以上规定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的,有利于保持香港繁荣、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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