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北大西洋组织鲑鱼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5页(286字)

1982年1月,加拿大、美国、冰岛、挪威、丹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通过《北大西洋鲑保护公约》。公约于1983年10月1日生效。之后,瑞典、芬兰、丹麦(代表格陵兰)和苏联加入了该公约。公约具有两大宗旨:(1)促进有关北大西洋鲑鱼种群的科学资料的取得、分析和散发;(2)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北大西洋鲑鱼种群的保护、恢复、提高和合理管理。公约适用于北纬36度以北大西洋沿岸国渔业管辖范围之外洄游的所有鲑鱼种群。公约决定,设立北大西洋鲑鱼保护组织,由一个中央委员会和三个区域委员会组成。区域委员会有权拟定管辖区内鲑鱼捕捞保护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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