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0页(1963字)

中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也是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它与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署一样,都从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下;从1954年宪法颁布以后,它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后来的中央军事委员会一样,都从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职权、机构和责任等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其中院长,即首席大法官,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院长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设有助理审判员,以及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若干人。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①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即对这些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②审判下列案件: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如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等等;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③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除依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的一部分死刑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核准判处死刑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④核准适用法律类推判决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198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适用法律类推送核准问题的通知》,经它审核的这类案件,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进行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类推正确、量刑适当的,用裁定予以核准;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类推,或者量刑不当的,用判决予以改判,也可以用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类推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了有关类推的规定。⑤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同时,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于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⑥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项,包括下级法院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法院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拟定,法院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纪律检查,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该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等。

20世纪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已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审判委员会等;后来,为了适应审判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又先后增设了交通运输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同时,还设有办公厅、研究室、法官考评委员会、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等业务、行政和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