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务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00页(436字)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时召开的协商和研究国家重大事务的一种会议。1954年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最高国务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据统计,毛泽东、刘少奇在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期间,曾先后召开过16次最高国务会议,协商和研究了许多重大的国家事务,例如着名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就是毛泽东主席在1957年2月27日召开的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所发表的一篇重要讲话。但是,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已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最高国务会议的规定。1982年宪法也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召开最高国务会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