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8页(638字)

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民事争议进行的裁决。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矿藏、水流和滩涂等。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及主管部门批准,都无权占有和使用。只有获得了批准和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才拥有对自然资源的排他性使用权,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公民、法人之间或者公民与法人相互之间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而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进行裁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依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而确定不同的管辖,具体规则如下:①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私营企业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由自然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裁决;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关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裁决;③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重新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核发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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