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377页(467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草案表示赞同。法律委员会于2月2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同意草案的规定。

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秘书处2月20日给法律委员会来函提出,关于决定草案附件二第2项《商船(海员招募)条例》(香港法例第135章)第Ⅶ部“皇家海军辅助队招募官员为皇家海军辅助队提供海员”的规定,现经查实,已被港英当局于1996年9月2日废除,建议将该项从附件二中删去,法律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

决定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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