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环境委员会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5页(433字)
澳门1989年《设立环境委员会的法令》第3条规定,委员会有权对如下事项发表意见:(1)目的为维护及改善生活质素以及保护本地区环境之一般计划;(2)与环境有关连或可能影响本地区空气、土壤、动植物及自然景观之法例草案;(3)对执行本地区保护环境及生活质素、政策可能有影响之活动或建设;(4)主席认为应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以及对生物物理及社会心理上满足享有生态平衡权利之有关一切问题。第4条规定,主席有权:(1)召集委员会成员举行会议;(2)核准议程;(3)主持会议;(4)宣告表决及宣布表决结果。第5条规定,秘书长之职权为:(1)协调环境政策年度计划之编制;(2)协调对委员会技术与行政辅助工作;(3)负责委员会来往文件之处理工作;(4)将列入议程讨论之文件至少在会议5天前发予委员会各成员;(5)处理主席交付之工作。第6条规定,委员之职权如下:(1)讨论及表决议程所载事项;(2)对认为适宜提交委员会讨论之事项作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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