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船舶油类记录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5页(199字)
日本《防止海洋污染法》规定:(1)船长必须在船上备有油类记录簿。但油轮以外且不产生舱底污水的船舶不在此限。(2)防止油污管理人员(在未选出防止油污管理人员的船上则为船长)根据运输省令规定范围,在该船进行有关排油及处理其他油类等操作时,每次均须依照运输省令规定事项,在油类记录簿上记载。(3)船长应自油类记录簿最后记载之日起,将该簿在船上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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