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化学物品的消防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265页(2291字)
消防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正确运用消防监督,使消防管理走上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使消防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得到贯彻实施,形成一整套健全和协调运行的消防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生产、储存、经营、购买、使用、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监督程序,公安部在1991年8月9日发布了《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消防监督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一)严格履行审核审批制度
1.生产、储存、使用的审核审批。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应当自接到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2.运输的审核审批。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审核其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车辆年检证、驾驶证和押运员证、船舶运输许可证等是否齐全、准确、有效,然后决定办理或不办理准运手续。
3.经营审核审批。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4.变更生产、储存、使用的重新审批。
对变更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数量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监督员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要求填发法律文书。
1.不安全因素记录存档。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2.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对查出的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3.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复查验收意见书。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
5.变通或延期整改。
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
6.建立重大火险隐患档案。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便于掌握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的分布状况、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进度、整改质量和验收达标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措施等全部情况,为及时、有效、进行整改重大火灾险隐患提供研究和参考的重要信息。
(三)处罚
处罚是对违反消防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这是保障消防法规正确有效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人员,增强消防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有关的责任人员,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