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活动的基本内部控制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978页(5159字)

(一)内部控制目标和要点

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应达到如下目标:

1.保证投资活动经过适当审批程序

无论是短期投资还是长期投资,其成功与失败的结果对于一个企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对于资本并不十分雄厚的企业来讲,投资失败带来的阴影,往往需要在经过多年后才能摆脱,为了使投资既要达到获利或控制的目的,又要使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首要目标是要保证一切投资交易活动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才能进行。根据这一目标来设置职务分离制度,批准投资活动的负责人级别,各种具体的呈报和审批手续,使投资活动在初期就得到严格的控制。

2.保证投资活动符合政府的投资法规

政府颁布有关投资的法规、条例旨在使一切投资交易活动按照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并使这些交易活动得到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事实上,投资者正是依靠了这些法规或条例,使自己的投资利益得到了保障,或者使自己的投资风险大为减少。在许多国家,投资者由于没有按照投资法规来进行投资交易活动,最终导致投资利益受到损害的例子屡见不鲜。设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各种投资的交易手续、程序、各种文件记录以及账面的反映和财务报表的揭示等均符合政府的投资法规,防止与政府不合作的行为发生和保护自身投资利益。

3.保护投资资产的实际存在

有价证券投资资产的流动性仅次于现金,所以它们为不法分子挪用或盗窃的可能性较大。此外,不同证券在不同日期还有一定的利息或股息收入,如果没有适当的控制制度,它们较易被冒领或转移。鉴于这些原因,保管好投资证券是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目标。企业管理者应尽可能地、不断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堵塞一切投资证券可能被盗窃或挪用的漏洞。

4.保证投资资产在账面和报表上合理地反映

财务报表的读者总希望真正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财务会计准则也要求企业为不同的财务报表读者提供合理又有用的财务信息。由于投资资产的价值变化很大,财务报表读者必然会担心报表反映的价值是否真实合理。企业欲使股东和审计人员对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感到可信,它就必须对投资资产的计价和反映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计价方法的不恰当运用和记账上的错误及其弊端出现。

5.使投资收益得到合理地揭示

投资收益代表了企业整个经营活动成果的一部分,作为企业一部所有权拥有者的股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自然要求企业合理地揭示投资收益;另一方面,企业投资收益上应纳税额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机构对企业是否合理地揭示投资收益极为关注。企业应通过内部控制制度来为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时间和投资收益计算方法,以及为划清投资收益和投资的界限提供基本保证,以取得审计人员和政府机构对其投资收益揭示的信赖。

表4-9 投资活动的控制目标和基本内部控制要点一览表

(二)基本内部控制制度

一般来讲,投资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合理的职责分工

这是指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业务的执行、业务的会计记录以及投资资产的保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比如,投资业务在企业高层管理机构核准后,可由高层负责人员授权签批由财务经理办理具体的股票或债券的买卖业务,由会计部门负责进行会计记录和财务处理,并由专人保管股票或债券,这种合理的分工所形成的相互牵制机制有利于避免或减少投资业务中发生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合理的职责分工应达到:

(1)投资计划的编制人不能同时掌握该计划的审批权;

(2)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业务的职员不能届时担任会计的记录工作;

(3)证券的保管人必须同负责投资交易账务处理的职员在职责上分离;

(4)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职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2.财务分析制度

投资业务,同其他经营业务相比,一般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企业应设立一种有效的财务分析制度,帮助减少投资风险和选择最佳的投资对象和时机。财务分析工作应由熟悉整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和情况和企业未来发展规划,同时具备投资分析技能的人员担任。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证券分析专家、市场分析专家或其他投资咨询公司来进行。财务分析制度应当规定:

(1)分析正常生产经营和计划中扩大生产经营情况下所需的营运资本额,核查企业的资金存量;

(2)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和调整资本预算;

(3)了解分析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中盈利较高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状况;

(4)及时跟踪了解证券市场的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的资料;

(5)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定期向最高管理者或董事会送交。

3.投资审批制度。

企业对外投资以前,应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的编制应以财务分析的结果为依据,详细说明准备投资的对象及其投资理由:投资的性质和目的;影响投资收益的潜在因素分析;投资回收期分析等。

投资计划在正式执行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批。一般情况下,企业根据投资的性质和金额建立授权审批制度。如果投资行为属少量的闲置现金进行临时性的短期投资,投资计划可由董事会授权的一位高级职员(通常是财务经理)来负责审批:如果投资金额较大或届长期投资性质,审批一般由企业董事会进行。审批的内容主要包括:投资的理由是否恰当:投资行为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一致;投资收益的估算是否合理无误;影响投资的其他因素是否充分考虑等。

所有投资决策都应当经审批确认后,方可正式执行。投资决策的有关书面文件应进行连续编号归档,以便于日后查询。

4.投资资产取得的控制制度

投资计划必须以经过财务经理或董事会审核批准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企业一般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以往与企业合作的记录;担任证券经纪人的资格;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等。企业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人为委托人购置证券,必须取得投资企业有效的投资指令。该指令通常应明确规定购置证券的最高价格、最低投资报酬率和指令的有效期限。经纪人不得从事任何超出授权范围的投资行为。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投资指令号、最高价格和最低投资报酬率、证券名称、数量、面值和实际成交价格等。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职员进行审核,以证实购入证券的数量和价格及投资报酬率是否符合投资指令。

如果一项投资指令,经纪人需要分期执行或需要购置不同的证券,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经纪人对指令已执行的结果分期填制成交通知书。

5.健全的资产保管制度

企业对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一般有两种保管方式:一种是由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如在企业拥有较大的投资资产的情况下,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保管。这些机构拥有专门的保存和防护措施,可以防止各种证券及单据的失窃或毁损,并且由于它与投资业务的会计记录工作完全分离,可以大大的降低舞弊的可能性。另一种方式是由企业自行保管,在这种方式下,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债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数量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财务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应当定期检查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情况记录,并将这些记录同财务经理签署的证明文件存根和公司有关证券账户的余额相核对。

6.投资资产处置的控制制度

投资资产处置的控制程序基本上与取得的控制程序相同,即任何有价证券的出售必须有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的批准;代公司进行证券出售活动的经纪人应受到严格的审定:经纪人同投资者之间的各种通讯文件应予记录保存,反映经纪人处置证券结果的清单应根据处理指令受到检查.如果投资资产的处置为不同证券之间的转移,则该业务应同时置于证券取得和处置的控制制度之下。如果处置的结果是收回现金,还应结合现金收入的控制方法,来对投资资产处置进行控制。

7.详尽的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的投资资产无论是由自行保管的还是由他人保管的,都要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并对其增减变动及投资收益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具体而言,应对每一种股票或债券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详细记录其名称、面值、证书编号、数量、取得日期、经纪人(证券商)名称、购入成本、收取的股息或利息等,对于联营投资类的其他投资,也应设置明细分类账,核算其他投资的投出及其投资收益和投资收回等业务,并对投资的形式(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投向(即接受投资单位)、投资的计价以及投资收益等作出详细的记录。

8.严格的记名登记制度

除无记名证券外,企业在购入股票或债券时应在购入的当日尽快登记于企业名下,不能以企业任何个人名义来署名和登记。这对于正确反映企业所拥有的各种投资证券,防止有人在没有得到管理者或董事会核准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其个人的名义来冒领、转移或出售企业的证券,或非法获取应归企业所有的利息或股息,往往能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

9.完善的定期盘点制度

对于企业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检查是否确为企业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企业自行保管的有价证券实物应由与投资业务无关的独立职员定期进行盘点,检查其实存情况。由于有价证券的实物盘点无需象存货那样花费大量时间,通常也不会影响其他业务的正常进行,以及保护有价证券的重要性,盘点工作一年至少进行多次,甚至每月进行。盘点工作必须由两个以上职员共同进行。所有证券的盘点内容和结果应详细记录在盘点清单上,并将盘点清单记录逐一同证券登记簿和投资明细账进行核对。如委托银行等机构代为保管证券,负有证券盘点职责的职员,应定期核对银行等机构送来的证券存放清单同证券登记簿和投资明细账相核对,检查它们是否相一致。如果发现有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追查。在盘点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实存数量同账面记录数之间的差异,在没有得到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批准前,不得进行账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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