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料皮的索赔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皮革工业手册制革分册》第87页(2143字)
进口原料皮的索赔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所涉及的范围也十分广泛,由国际生皮、小皮张、毛皮及皮革商会议会及国际制革工人议会编制的“国际生皮及小皮张合约,第四号”已有十分详细的规定,现将有关内容编摘于后。
(一)品质赔偿
(1)货物必须具备商标及(或)说明所列出的品质要求,任何劣质当以折扣补偿。卖方只要按合约供货,将不保证货物适合其要求或使用目的,也不负责货物在投入工作后潜在或呈现的缺陷,或在制造或在使用过程中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2)货物到岸经检查若发现其品质等与合约有较大出入,已构成了损失,买方应及时向卖方发出通知,否则货物被视为满意通过。
①若目的地港口并非检验地点,货物须在到岸七天内(中间人有附加四天)发出通告,并须保证检验地八成货物保持原始包装。
②若目的地港口乃检验地点,须在10天内(中间人有附加四天)发出通知,并须保证货物未移开公共码头、货仓及(或)船坞。
(二)质量赔偿
(1)卸货后应立刻称质量,称质量不得迟于卸货后8天。
①若超过卸货后8天过磅;或超过以货柜运载的卸货日后12天过磅(货物不在卸货港口交货);或超过提货单日期六个星期才过磅(指以船上交货运载),则货物到岸质量须加上下列调整质量:
干皮:每周每天0.05%,以后每天0.025%;
盐干皮:每周每天0.10%,以后每天0.05%;
盐湿皮:每周每天0.20%,以后每天0.10%;
若不能在货物到岸后29天内进行过磅,则以卖方发票所写质量为依据。
②若货物到岸质量与合约相差25%以上,则皮张应在原地保持不动并立即通知卖方并等待卖方来进行再过磅。再过磅费用由卖方承担。
(2)盐湿皮称质量允许向皮的两边敲打除盐后再称质量,并以此质量作为付款依据。敲打后的质量应不低于总货物质量的一成。
(3)若合同质量差额较大,则须按差额进行赔偿;而少于1%的质量差额,不构成赔偿要求。
(三)尺寸赔偿
(1)以面积进行交易的皮张,其面积必须由国际权威机构指定的测量机或买卖双方认可的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所测面积等于或低于规定误差,属正常,否则需对实际误差作出调整。
(2)浸酸皮(包括浸酸二层皮)面积差距等于或少于4%不足以构成赔偿要求。
(3)尺寸赔偿要求的通知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货物抵达交货地点后的28天内发出。
(四)违约赔偿
(1)遇有违约,违约者必须赔偿损失。
(2)若卖方违约,亏损额不能超过合同价及违约后第七天货物市价(若不能确定市价,可与同类货物比较)两者的差额。
(五)标记赔偿
若不同种类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没有足够标记,则卖方必须支付所有再分类费用。
(六)退货及运费差额支付
(1)若卖方没有执行劣质折扣,而该折扣相等或超过合约价的一成,则买方可退货或采取其它不遭受损失的行动。
(2)运费差额由缴付运费一方支付。
注:上述规定来自International Contract No.4 hides & skins 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hides,skins and Laather Trader’s Associations Drawn Up 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hides,skins & Leather Traders’Associations and the internationl council of Tanners Operative from Ist April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