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车间空气中废气、粉尘、烟尘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皮革工业手册制革分册》第724页(378字)

(1)制革车间空气中废气、粉尘、烟尘含量要执行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表7-8规定。

表7-8 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3)制革厂锅炉烟尘排放要执行GB3841-83国家《锅炉烟尘排放标准》中规定:市区、郊区、工业区、县以上城镇最大容许烟尘浓度400mg/m3;最大容许格林曼黑度标准值(级)为1级。

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7-9的规定。

表7-9 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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