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81页(253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是一部比1975年宪法进步但又带有一定的历史缺陷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

产生过程 1976年10月,“四人帮”反革命集团被粉碎。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接着,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修改1975年宪法,并决定由政治局全体同志组成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宪法修改稿。10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大的通知。1978年2月23日,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宪法修改草案,并决定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公开举行;3月1日,叶剑英受中共中央的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3月5日,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78年宪法。

与1975年宪法的比较 1978年宪法在结构上,与1954年和1975年的相比,并没有什么变化,除序言外还有4章,但它总共有60条,数量上已比1975年宪法增加了一倍。同时,它在内容上也比1975年宪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例如,它在序言中规定,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在第一章总纲中,它删去了1975年宪法中诸如各级人大要“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中国人民解放军既是战斗队又是工作队、生产队”等等的内容,同时把“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改成了原来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还增加了“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国家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地执行国家的政策,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等等新的、重要的规定。

在第二章国家机构中,它把1975年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修改为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把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恢复为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把“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同时还完善了各级人大的选举制度,增强了各级和各种国家机关应有的职权。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它又恢复了检察机关的建制和职权,也恢复了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等原有的一些审判原则。

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它又恢复了先规定基本权利、后规定基本义务的常规;许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被恢复了,同时也恢复了国家对公民享有的一些权利和自由所提供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此外,它还第一次规定:“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几次修改 1978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不久,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颁布的。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过去“左”的思想流毒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在这部宪法中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在序言中,它肯定了“文化大革命”,重申了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在总纲中,它规定要引导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国家的武装力量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在国家机构中,它规定全国人大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接受外国使节、公布法律和法令等国家元首的职权,还保留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它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在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称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这是中国第一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且这次修正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从中取消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以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虽然经过以上两次局部的修改,弥补了1978年宪法的一些缺陷,但是这部宪法还存在着不少原则性、实质性的问题,况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在各方面所发生的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还没有也不可能在这部宪法中反映出来。因此,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的和系统的修改。这次修改的结果,就是通过了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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