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组合任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3页(390字)

1987年3月,日本修订、颁布《森林组合法》,规定:森林组合、生产森林组合及森林组合联合会,他们所进行的事业是以为组合员、会员直接服务为宗旨,不允许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森林组合必须从事的事业内容为:(1)关于森林经营方面的指导;(2)接受组合员有关森林经营方面的委托;(3)接受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信托,从事代办、代管、代经营业务;(4)关于防治病虫害和保护森林的设施建设组织筹款等;(5)与上述有关的附带事业。森林组合可以选择性从事的事业有:(1)提供林业生产和其他事业必须的资金、贷款和物资,如联合采林机、防虫剂,加工、保管和销售;(2)林道的铺设和其他共有设施的建设;(3)利用组合员的劳动力加工林产品和其他物资;(4)为组合员制定森林施业规划;(5)关于林业受灾时互助的保证制度;(6)给组合员提供福利设施,如休养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