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章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31页(1107字)

1.一般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第36条规定,纳税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章行为,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

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纳税鉴定的;

③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⑤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务、票证的;

⑥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2.严重违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37条规定,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是严重违章行为。

①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除令其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②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办税人不熟悉税法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疏忽错用税率等,一经发现,纳税人应立即在税务机关限期内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金。

③偷税。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行为。如伪造、涂改、销毁帐册、单据和记帐凭证;少报隐瞒应税项目等,对于指使、授意和怂恿进行偷税的,也属偷税行为。对有偷税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除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④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抗税者,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抗税款5倍以下罚款外,并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加罚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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