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3页(547字)

国家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的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形式之一。包括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和其他专门机关的监督。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但其不同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综合职能机关对专业主管机关的监督、行政首长对公务员的监督等形式的内部监督,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依据的是国家授予特定机关的专门监督职权,此类机关一般没有外部管理职能,而其他形式的内部监督依据的是一般行政领导关系或管辖关系中内含的监督职权,行政管理是这些机关的主要职权和职责,监督只是次要的、从属的职能。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由于是行政内部监督,因而有其优于外部监督的长处:①了解行政系统内部的情况,从而较易于发现问题、查明问题和处理问题;②通过行政组织系统在其内部实施,受行政首长领导,监督起来会较少阻力;③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的政策以及法制与效率的协调统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协调统一,从而使监督更富积极性。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亦有其弊端,由于设在行政系统内部,其监督的公正性,追究监督对象,特别是行政领导层,行政首长的问题的严格性、彻底性往往受到质疑,因而,此类监督在有异议的情况下不宜作为最后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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