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1页(1181字)

也称“人民主权”。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国卢梭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说明人类在出现私有财产以后,原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所拥有的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便被破坏和践踏,于是缔结条约组成国家,而缔约者必须遵守契约,服从“公意”。人民的公意在国家中表现为最高权力,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因而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主权属于人民。卢梭的主权在民学说在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是资产阶级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反动封建专制制度,赢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强大思想武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又把它写在了自己的宪法中,成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整个主权的本源主要是寄托于国民。”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国民。”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或叫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但与西方学者见解不同。社会主义国家学者普遍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不是由社会契约产生出来的;国家的主权属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产生于统治阶级的意志,而非人们的“公意”。对“人民主权”中“人民”概念的理解也存在分歧。西方学者认为国家之内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是人民。而社会主义国家学者认为只有享受民主的主体才是人民,人民这一概念在不同国家,各个国家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社会主义国家学者主张的人民主权,实际上是对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理论的继承、改造和发展。同样,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如苏联1936年《宪法》第3条规定,“苏联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之”。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古巴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古巴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劳动人民。人民通过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和由其组成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或者直接行使。”

资产阶级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所确认的人民主权原则,有着明显的不同点:第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主权的理论依据是所谓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为组织国家而签订契约的人们的“公意”,是“全民的”、“超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的理论依据是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它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是在全民旗号下的资产阶级主权,是少数人的主权。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是广大人民的主权,是多数人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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