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8页(787字)

各级政府编制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行政立法计划。行政立法规划包括法规、规章的拟定、修改、清理等项内容。立法规划一般由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创议。创议的根据主要有:①立法机关的授权或法律的授权;②各级政府的计划,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等;③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④公众的要求。行政机关从事管理活动,必须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要求,在社会治安、福利、市政等公共管理方面,公众的建议和要求对行政立法规划的提出有相当的影响。这些立法创议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通盘研究和协调后报本级政府批准,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编制立法规划是行政立法的重要步骤之一,因为:①行政立法是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的,必须有序地适应经济、文化的发展。②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复杂、广泛,从而行政立法不可能一哄而上,必须有一定的计划性。③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主体和等级各不相同,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制定地方规章,行政立法之间的重复和冲突比较容易发生,编制立法规划对解决这些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编制立法规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导性作用,在执行的过程中,政府法制部门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在征得行政首长和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对立法规划作一定的调整。有的学者认为编制立法规划可以视为行政立法的告知,即把政府将制定什么法规、规章告之公众,以便公众就自己所关心的事项陈述自己的意见。编制立法规划作为告知的重要方式在国外的一些有关行政立法程序法律中有较多的体现。如美国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各机关每半年都应该列表公布制定规章的目录。包括规章的大致内容、规章的合法性理由、规章的影响程度、听证、评论的时间安排等。行政立法规划的公布对公众在行政立法中的参与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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