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的征求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7页(826字)

行政立法机关在行政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征求相对人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活动。行政立法机关征求相对人特别是与该项立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的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分为非正式和正式两种。非正式征求相对人意见的方式具有如下一些特点:①法律往往没有严格的强制性规定,而只一般性地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机会,使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对规章进行评论。②行政机关在征求意见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既可以被动地听取公众反映的意见,也可以主动地召开会议征求意见。③相对人可以随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其形式不受严格限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时,一方面应当积极地去收集有关的意见、评论,特别是通过新闻舆论工具反映的意见、评论,另一方面应对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批评和建议予以充分的考虑,接受和采纳其中的合理部分。许多法规、规章的制定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特定相对人的利益。这一部分人对行政立法往往更为关心,征求这部分人的意见,对于保证行政立法的公正、合理更为重要。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非正式征求意见的方式。正式的征求相对人意见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一些国家已经建立的听证制度上。听证制度一般涉及听证会主持人的资格、权限;听证会的参加人及条件;听证的方式和证据;对听证结果的审查和决定等内容。行政立法的实践证明,任何法规或规章的制定都采用过于严格的听证制度会影响行政机关的立法效率。近几十年来,世界上采用正式和非正式听取意见的混合做法的国家较多。

行政立法征求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同样十分重要。行政立法与其它主管部门有关的内容应当与这些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草案中作出说明。征求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对消除行政立法的冲突,协调行政立法机关与有关部门的关系,使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得以顺利执行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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