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2页(1004字)

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法对严格遵守法律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在物质上或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与行政制裁相对的概念。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①行政奖励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之外的一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因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不能成为行政奖励的主体;②行政奖励的对象是模范遵纪守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符合法定奖励条件的个人或组织;③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受奖人一定的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从而表示行政主体对受奖人行为的肯定和赞许;④行政奖励的后果是赋予受奖人一定的奖励性权益,例如给予相应的奖金、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等。行政奖励按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如下分类:①以行政奖励对象为标准,行政奖励可分为内部行政奖励和外部行政奖励,前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其内部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奖励,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外部相对人的奖励;②以行政奖励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奖励可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的内容是赋予受奖人一定的物质利益,包括金钱、财产、利益等。精神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受奖人精神上的鼓励和荣誉。包括表彰,授予奖章、锦旗,授予荣誉称号等。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因而不同于国家授勋制度和行政管理中的激励制度,这种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以下功能:①强化功能。即通过对有益行为的奖励,强化受奖人和行为动机,使受奖行为得以保持和发扬。②示范功能。即通过受奖人的榜样作用,引导其他人的行为,使之更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③激励功能。即通过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利益驱动,激励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公务员作出有益的行为。行政奖励的上述功能与行政制裁的功能相结合,更有利于行政管理活动目标的顺利实现。行政奖励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必须符合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但由于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奖励立法,因而行政奖励的受奖条件、奖励等级、奖励主体、奖励形式、奖励的程序以及对行政奖励提出异议的途径和解决方式都缺乏统一规定。行政法学理论界认为,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奖励法》,对以下问题予以基本的规定:①受奖的条件;②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及其权限;③奖励形式和种类;④奖励等级;⑤奖励程序;⑥对行政奖励提出异议的方式、期限以及解决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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