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80页(1200字)

设置于国务院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部的专门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实施的法制监督,是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

行政监察机关体系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体系主要由国务院设置的监察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监察厅、局构成。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监察机关同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各级监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在有关部门和地区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监察人员。派出机构和派出人员受派出监察机关和驻在部门或地区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受派出监察机关领导。

行政监察监督的主要任务 ①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的重大决策、措施以及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②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和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③调查处理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教育行政监察对象遵纪守法、廉结奉公,高效率地工作,努力为人民服务。

行政监察监督的主要权限 ①调查权。行政监察机关享有的调查权包括下述内容:列席被监察机关的会议、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要求被监察机关报送有关文件、材料;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②建议、要求权。监察机关享有的建议要求权包括下述内容:要求监察对象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行为;要求监察对象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职务;对于监察对象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政府决议、命令、国家计划的,要求其执行或正确执行;对于监察对象发布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指示的,可以通知其纠正或撤销,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于监察对象录用、任免或奖惩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其纠正或撤销,对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公务员,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③处理处分权。监察机关享有的处理、处分权包括、扣留、封存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银行存款进行查核,并可通知开户行暂停支付;对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公务员,可以直接给予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于严重违反国家纪律、法律和国家计划,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或取得非法收入的,可给予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④制订、颁布规章、命令、指示权,即制定和颁布有关监察工作的规章、命令,以促进监察工作的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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