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32页(496字)

如果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在纳税问题上,遇有与税务机关不同意见,或在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如实陈述自己意见,并积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以便税务机关研究解决。如果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研究确定仍有异议,则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但必须首先按当地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后10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上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按规定,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诉人的申请,按行政程序收案和处理,即为税务行政复议。如果申请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审判,即为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定的课征税款有异议时,应执行“先缴纳,后申诉”的原则,这样既维护了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又保证了纳税人的民主权利。税务行政诉讼的前提是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人民法院收案须执行“复议在先”的原则。通过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有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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