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及其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99页(877字)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它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我国法律,并经过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方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此外,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都不属于外商独资企业。

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的,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着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第一,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改进产品性能,降低消耗。

第二,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全部出口,实现外汇平衡。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2)外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公司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补缴的出资额为限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其他责任公司形式,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的法律。

(3)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单独出资。资金来源由外国投资者全部解决,并对其投资直接承担全部风险。

(4)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外商企业是独立的自主经营。其经营管理活动完全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并且不存在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在经营、出资、分配等方面的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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