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禽支原体病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3页(22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3.2条规定,进口家鸡和火鸡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禽类:(1)装运之日无禽支原体病临床症状;(2)来自某一无禽支原体病的养殖场;并且/或者(3)装运前置检疫站隔离饲养28天,并分别于隔离开始和结束时进行两次禽支原病诊断。第3.6.3.3条规定,当进口雏禽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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