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与汇兑损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25页(6190字)

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以国际之间结算的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一切外汇的收入与支付,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记等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按照1994年1月1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的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现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凭营业执照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如需在国内的其他银行或国外银行或港澳地区开立存款帐户,必须事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批转擅自在国外银行开户存放资金是违法的。

(2)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其外汇存款帐户,正常业务的外汇支出,可以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经批准在外国或港澳地区开立外汇存款帐户的,须于每季度终了后3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告外汇存款帐户的支付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境内的机关、企业或个人间的结算,都应当使用人民币。但对“以产顶进”的商品,或购买外贸业务单位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经供需双方同意,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同中国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土石方工程项目及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也可以外币计价,结算。

(4)中国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银行,允许对合营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它正当收益,可以从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境外,外籍职员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也可以汇出境外,合营企业期满,清算结束后,外国合营者应得部分,也可以汇出境外。

(6)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其所需外汇经费,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期从外商投资企业的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

(7)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报表,并附有文字说明。

每年3月31日以前报送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每年3月31日以前报送上年度的损益计算书、外汇收支报告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每年12月1日以前报送下年度外汇收支预算表。

2.外汇汇兑损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汇兑损益是指已经收入的外币存款在使用时和已经发生的外币债权、外币债务在偿还时,由于时间和汇率的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以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由于实际兑换的汇率与记帐汇率或帐面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

外商投资企业汇兑损益的核算。必须遵守两条原则,一是已经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或者说已经实现的汇兑损益,才能登记入帐;二是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必须由于实际发生的外汇经济业务所引起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到的外汇存款,只有在实际支用时才能发生汇兑损益。

(2)借入的外汇存款,只能在归还借款时才能发生汇兑损益

(3)发生的应收外汇帐款,只能在实际收回帐款时才能发生汇兑损益。

(4)发生的应付外汇帐款,只有在实际付还帐款时才能发生汇兑损益。

(5)不同货币之间只有在相互兑换时才能发生汇兑损益。

因此,对外币资产,外币负债项目,不能因为汇率的变动而调整其帐面所说的折合为人民币的金额。例如,外汇银行存款,外汇银行借款,应收外汇帐款,应付外汇帐款,记帐时已经用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入帐内,不论外汇汇率有什么变动,在银行存款没有可用,银行借款没有归还,应收帐款没有收回,应付帐款没有偿还时,都不应发生汇兑损益,都不应用新的汇率来调整已经入帐的帐面汇率和已经折合为人民币的金额。

计算汇兑损益的几种情况:

(1)一项资方或费用增加,一项资本、负债收入相应增加,都应记帐汇率记帐。

(2)一项资产或费用增加,一项资产或费用相应减少,增加用记帐汇率记帐。减少用帐面汇率记帐;汇率不同时,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3)一项资产减少,一项负债也相应减少,都用帐面汇率记帐,帐面汇率不同时,差额作汇兑损益处理。

外汇汇兑损益具体表现在会计分录中,由于记帐汇率与帐面汇率之间或帐面汇率之间的不同而发生的差额,在会计核算中,设置“汇兑损益”科目。其借方登记汇兑损失,贷方登记汇兑收益。

根据企业外币收支和外币结算业务量的多少,企业可以进行适合企业物点的汇兑损益核算方法。汇兑损益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三种:逐笔计算法,月末调整法和月末计算法。记帐汇率的确定企业一般以上三种汇兑损益的核算方法均可使用。如果选用当日汇率作为记帐汇率,则只能选用笔计算法和月末调整法,帐面汇率的确定,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的企业三种汇兑损益核算方法均可以使用,而采用加权平均法的企业,只能选用月末调整法和月末计算法。

目前,多数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方法是:采用当月一日外汇的中间牌价作为记帐汇率;外币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帐面汇率;其他各种外币的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科目可采用专认法确定帐面汇率;采用逐笔登记法核算汇兑损益,优点是随时掌握汇兑损益的情况,但月末工作量大。

外商投资企业汇兑损益帐务处理的一般过程:企业买入的外汇用记帐汇率记帐;企业卖出的外汇,应按帐面汇率记帐,其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具体分录如下:

当帐面汇率大于当天银行买价;企业以外汇兑换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汇兑损益——

贷:银行存款——外汇

当帐面汇率小于当天银行买价,企业以外汇兑换人民币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

贷:银行存款——外汇

汇兑损益

3.外汇平衡的财务管理

实现外汇平衡是企业的责任,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应做到外汇平衡,并且有盈余。外汇平衡,是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当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其关键在于能否多收少支,增收节支。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支出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外方占投资比例的大小和企业利润额的多少,企业外汇贷款的多少、利息高低和归还期限的长短,原材料、零部件进口数量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聘请境外职工的人数和工资高低及其他外汇费用的支付情况。

外汇收入来源,生产性企业要靠其产品出口换汇或其他可能的途径;非生产性企业如旅游宾馆等服务行业,要靠其为外籍人、港澳同胞、华侨、外资工程或其他有外汇的顾客和客户的服务收入,因此外汇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企业产品出口的可能性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以及所在地区外汇客户的多少及服务质量的好坏。

外销产品的收入等于或者大于各项外汇支出的总和就是外汇平衡。为了度量企业的出口创汇能力,就应该计算项目的外汇收支平衡点和最低出口产量(或产值)比例二个指标。

外汇收支平衡程度指标是项目的历年外汇总收入与历年外汇总支出之比。若指标等于1,说明项目的外汇收支平衡;若指标值小于1,说明企业的外汇支出大于外汇收入,若指标值大于1,说明企业的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外汇收支平衡点,是历年的外汇总支出除单位出口产品的外汇价格,它说明了项目应出口多少产量才能保证其外汇收支平衡。所以,外汇收支平衡点也就是最低出口产量。

最低出口产量(或产值)比例是外汇收支平衡点的产量占项目总产量的比重,它反映了企业潜在的出口创汇能力的高低。指标值越高,说明项目的潜在出口创汇能力越低,反之,说明企业的潜在出口创汇能力越高。

外汇收入与外汇支出填制外汇收支报告表,如下表。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包括合作经营企业)年外汇收支报告表

外商投资企业填列外汇收支报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一经发生,不论其处于筹建或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均应填制该报表。

(2)表中各栏中金额应为年初到报告日的累计发生额。

(3)“出口收汇”项下的“直接出口”,指工业、农业等生产企业性直接出口产品所得外汇收入;“以产顶进”即批准在境内实行“进口替代”的产品销售外汇收入.“其他外汇收入”指包括伴随商品出口,企业所得的贸易从属费收入。

(4)“期初银行存款户结存”,指报告期初企业在银行帐户的外汇存款,包括境外帐户存境。“初期银行存款户法存”应与上年度“期末银行存款户结存”相等,本年度内数额应保持固定,如有变动,需加以说明。

(5)“期末现金库存”,指报告期末企业外汇现金余额。

(6)“其他”,指除上述八种支出以外的外汇支出。

为了反映企业的外汇资金平衡状况,应编制外币资金情况表,显示企业各项外汇资产与外汇负债的余额。外币资金情况表如上页表所示。

企业编制外币资金情况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该表“外币户金额”栏各项目应分别根据有关科目所需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填列。

(2)“外币资产大于或小于外币负债的数额”,为各项外币资产会计减去各项外币负债会计数的差额。外币资产大于外币负债的差额,应以“+”号表示,反之用“-”号表示;

(3)该表下端应列出企业报告期的“外币资产与外币负债的差额按期末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并与外币资金折合人民币的帐面金额相比较,列出可能发生的“汇兑损失”或“汇兑收益”。可能发生的汇兑损失,应以“一”号表示,反之,用“+”号表示。

有些企业把外国合营者应得的利润,不是全部折算为外汇分给外方投资者,而是将外汇利润和人民币利润分别按分成比例分给外国合营者,从而使外国合营者拥有人民币,而人民币不能汇往国外,这种做法,不能算是外汇平衡。

国家支持外汇平衡的措施有:

(1)在法律、法律、税收和外汇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创汇。

(2)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产顶进,替代出口,以外汇结算。

(3)鼓励外国投资者将所分得的人民币利润进行再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对国内利用外资项目采用国际招标方式投标供货。

(5)外商投资企业遇到外汇收支平衡困难,经上级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综合补偿。

4.企业在外汇结算中应注意事项

西方国家大都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各国的货币汇率变动频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有很大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要根据各国货币币值变动情况,灵活使用货币,即货币的选择要相应结合对商品销售、购进意图,以及国际商品市场和销售情况等综合起来,加以全面考虑:

(1)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中常用美元,日元,德国克,英镑,瑞士法朗,荷兰等。如果与硬货币国家办理结算,应争取使用硬货币。

(2)为了减少币货风险,进口付汇时应多争取使用软货币、出口收汇时应尽量争取使用硬货币。

(3)必须根据外币所浮动趋势,选择计价结算货币,在进口时应选用呈下降趋势的外币计价结算,出口时应选择呈上升趋势的外币计价结算,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增加外汇收入,减少外汇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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