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优惠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739页(1460字)

1.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给予一定的优惠。享有国家规定的对外商投资的有关优惠,包括免征资本货物进口关税,免征税后利润汇出所得税,免征产品出口关税和外销产品的进出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1)合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二年内免征,三年减半征收。如投资在农、林、牧等利润低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企业,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在免、减期满后,对先进技术企业继续给予三年减半优惠,对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额达到年生产总值的70%的,减半征税。

(2)外商投资企业在不同地区享受不同的优惠待遇。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所得税率为15%,其中投资于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按10%征收所得税;投资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或外商投资税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回收投资时间长,所得税率为15%;投资于其他鼓励性投资的工业项目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企业所得税率为24%。

(3)对于需要扶植和发展的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对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可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工商统一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外,给予免征优惠。

2.在外汇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九九四外汇体制改革,我国过去的双重汇率实现了并轨。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外商投资企业仍可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保留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向外汇银行指定购买。

(1)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于暂时存在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对外经贸部批准,推销国内产品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2)中国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银行,允许对合营企业开办现汇抵押业务,贷放人民币资金。

(3)合营企业中的外国合营者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和其它正当收益,可以从合营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汇出境外;外籍职员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依法纳税后也可以汇出境外。

3.在有关费用上缴方面的优惠待遇

(1)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待遇,在基建期间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减免税待遇。例如北京市财政局规定,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规定标准的20%~30%缴纳。

(2)应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补贴方面

对于产品出口或是采用先进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减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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