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958页(2270字)

营运收入是指交通运输企业从事运输、装卸和其他业务等营运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两方面的收入:

1.主营业收入

(1)运输收入,指企业从事铁路、公路、水路、民用航空客货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

(2)港口收入,指港口企业从事装卸、堆存业务及港务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

(3)外轮代理收入,指外轮代理企业从事外轮代理取得的收入。

(4)通用航空收入,指从事航空摄影、航空探矿、航空护林护农业等航空业务取得的收入。

(5)机场服务收入,指机场为航空公司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旅客服务、固定资产出租等主营业务以外活动取得的收入。

企业一般在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运收入的实现。如果发生退票、退运等情况时,应将发生的退票、退运的业务款项冲减营运收入;反之,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款项应补列营运收入。

交通运输企业利润总额的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运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运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按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规定税率计算,按月计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进行长、短期投资所取得的收入或损失。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营运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公安、法院、检查院经费等。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应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公益金。

(5)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在提取公益金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普通股股利。

如果当年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交通运输企业还从税后利润余额中提取奖金,即转作奖金的利润;核算留给企业的单项利润,如技术转让的净收,即单项留用的利润。最后转入未分配利润帐户,其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亏损,贷方余额反映未分配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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