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鱼类卫生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8页(259字)
马达加斯加1962年《关于监督管理食用动物性海产品的贮藏条件和卫生的法令》第1条规定,供食用的新鲜的或以某种方法储藏过的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必须接受动物性食品卫生检查。检查工作由养殖、海洋捕捞和动物性食品工业处的专业官员负责。对被认为食用起来不卫生的鱼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应予以查封,并采用通常为此采用的方法予以销毁。出口新鲜的或储藏过的鱼类、甲壳类和软体动物,必须办理卫生和包装许可证。许可证由养殖、海洋捕捞和动物性食品工业处的被授权的官员负责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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