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961页(1115字)

企业宣布终止时,应成立清算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结清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清算损失。

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期间,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低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

企业财产拨付顺序为:

(1)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广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2)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应缴未缴的国家税金;

(4)尚未偿付的债务。

同一顺序债务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如果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则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视企业类型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配方法。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则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则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部分再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企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送主管财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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