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纳税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2000页(1256字)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纳税涉及各国税制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因而比国内企业的纳税更为复杂。

世界各国税法规定的税种甚多,按照征税对象的性质可将各种税收划分为三类:

(1)流转税:指流转中的具体商品为对象而课征的税,如销售税,国内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周转税等。

(2)财产税:分为个别财产税和一般财产税。如土地税,房产税,车船税,财富税,资本税等。

(3)所得税:指以企业的利益或所得为对象而课征的税。如公司所得税,未分配利润税,社会保险税,利息所得税,租赁所得税等。

由于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某个具体商品或某项具体财产,它们存在的地点,不是这个国家,就是那个国家,一般不会发生跨国双重征税现象。但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某一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活动是跨国的,它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也就是跨国的,因而就可能发生双重征税现象。双重征税对跨国企业很不合理。使跨国企业税赋过重、竞争地位减弱,不利于国际经营的发展,所以各国之间应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现在我国已与2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消除免征双重税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免征法,另一种是抵免法。免征法是本国企业在国外经营或投资所获得的利益,已向外国政府纳税,在本国免予征收,本国政府只对在本国的企业收益征税。抵免法是同一个经济实体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之间由于资金所有权是同一的,经营决策和利润分配是统一的,分公司在国外已缴给当地政府的税款,可以直接用来抵免总公司汇总应向本国政府纳税的数额。

利用国际低税区的优惠待遇,设置分支机构经营纳税,是对外经济合作企业降低税务负担的有利条件。

例如,某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如果将一批货物销售给美国一公司,该批货物的售价为500万美元,成本为300万美元,可获利200万美元,假设企业所在国的税率为30%,则销售这批货物应纳所得税60万美元,现在公司在某低税区设立一个子公司,以低价320万美元卖给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正常售价销售美国的公司,这样通过分支机构低税区的经营,使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180万美元利润就转移到子公司的帐上,这180万美元按很低的所得税税率纳税。

转移价格与关税有着密切关系,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通常要比进口税税负重,在某些情况下进口税是根据国际定价课征的,其进口税不受转移价格的影响。总的来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要通过对所得税和关税的权衡考虑,减少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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