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加工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0页(409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对水产品加工厂、船的卫生适用条件作出规定:(1)加工厂工作区设计和安排必须防止产品受任何污染;储藏区应便于清洗;放置包装材料地区必须和产品准备加工区域分开;废物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产品应妥善保管;供应饮用水的设备应供应能为人类食用或加压力的清洁海水;有适当数量的更衣室和工作人员卫生设施,不能直接对着产品加工区或储藏区,盥洗盆的水头不能是用手开的。(2)准备加工或冷冻、快速冷冻水产品的区域必须地面不滑,易于清洗、消毒和排水;墙和天花板容易清洗;水循环必须很好安排保护,保证无漏油现象,不污染水产品;具备通风设备。(3)加工设备必须耐海水腐蚀,易清洗消毒。(4)加工船冷冻水产品必须有冷冻装置;储藏库必须装备有温度记录系统,易于查阅。(5)船上质量控制人员,应有权保证本指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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